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注税发[2002]02号颁布时间:2002-04-04
2002年4月4日 京注税发[2002]0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
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注字[20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规定的年检对象、年检内容、年
检标准进行年检。对未通过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处理。
二、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年检费用:
1.各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年检标准将开展年检情况写出年检报告;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3.《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4.《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
5.《2002年度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6.执业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原件;
7.年检费执业税务师每人100元,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每人50元。
三、要求: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和“股东变动情况”
栏内“增加”“减少”人数以批准成立事务所时的人数为基数;“年检记录”栏简要
填写:年检工作组织情况、年检内容、年检结果等。
2.各事务所的年检报告,必须按照总局“通知”中“事务所年检标准”逐项进
行年检,如实写出年检报告;
3.注册税务师年检,由其所在事务所集中办理;
4.《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由其本人填写经事务所所长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
公章,“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情况”栏必须写出本人开展的主要业务项目;未从事税务
代理业务的应在此栏注明。
5.年检期间暂不办理转所手续;
6.事务所年检报告及附表应以A4纸打印上报,所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年检不予通过;
7.尚未办理入会手续和未缴纳会费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须在4月15日前办
理完入会和缴纳会费手续。
8.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由本人填写《2002年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在事务所从业的由事务所集中办理,其它人员由本人到市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
四、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组织人员对事务所的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五、时间安排:
此次年检自二OO二年四月二十日开始至五月二十日结束,各事务所应于五月三
十一日前将所有材料和年检费报到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部,逾期不报的按
照自动放弃处理。
凡通过年检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将在《北京税务》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
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26日 国税注字[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提高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有限责任(合伙)税务
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于20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年检内容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执业行为、教育培训、调转手续及会费交纳情况。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内容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事务所年检内容
脱钩改制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情况,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和财务管理以及
股东变动情况等。
三、年检标准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标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均不予通过年检:
1.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未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或同时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
执业的:
3.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4.未按规定进行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5.未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
6.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事务所年检标准
1.脱钩改制。脱钩改制事务所是否符合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九条验
收标准,对脱钩不彻底或明脱暗不脱的要坚决查处,吊销事务所执业证;对强制代理、
变相强制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的,或在代理活动中实行权钱交易以及变相高
额支付租赁费的,均不予通过年检。 2.执业资格。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
不符合规定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
办事处)的,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停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均不予通过年检。
3.执业质量。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执
业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或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或提出警告,或限期整改,或不予
通过年检。
4.财务管理。事务所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支出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基金是否按要求足额提取;是否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有无使用其他票
据,另设一套帐的现象,有无隐匿、转移收入的行为;是否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等;
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否则不予通过年检。
5、股东、法人代表及有关事项的变动。事务所性质的改变、名称的更改、法人
代表的更换、股东的变动等,未按程序和规定报批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要求
(一)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组
织实施年检工作。
(二)认真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各地自行设计)和《税务师事务所
年检登记表》(见附件),审定后存档。经年检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在执业
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年检费用的收取由各地按从低原则自定。
(三)未通过年检的注册税务师,省级管理中心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
章;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省级管理中心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暂停执业进行整改;属
于吊销执业证的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
事务所视同年检未通过。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税务师事务所
年检登记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半年总局将对各地年检情
况进行抽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