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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63号颁布时间:2002-03-15

     2002年3月15日 京国税发[2002]6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5日 财税[2002]15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 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日国务院领导关于集贸市场和加油站整顿 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现就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 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 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 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 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 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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