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73号颁布时间:2002-03-21
2002年3月21日 京国税发[2002]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
(以下简称年审)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
[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总局、市局关于
金税工程工作及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2001年度我市年审工
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度年审工作定于2002年二季度内进行,各局应根据总局、市
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在计划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
训、政策执行、审核确认及总结统计等环节统筹安排,各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征
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2001年度年审的工作。
鉴于目前我市金税工程工作仍在推广阶段,各局可结合金税工程工作具体安排年审时
间,但此项工作必须于2002年6月30日前结束。
二、2001年底以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2002年1至3月被取消一般纳税
人资格的除外)均应参加2001年底的年审工作。
三、各局应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
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增值税纳税申报、防伪税控企业抄报税以及取得防伪
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规定的培训和辅导。
四、对参加2001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建帐建制和增值税会计核算情况,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的会
计核算;
(二)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三)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取得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和
抵扣情况,取得手写版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费
发票等的抵扣情况;
(四)从事商业批发或以商业批发为主(含工商兼营)的商贸企业纳税申报、税
款缴纳和专用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五)销售低税率货物、执行简易征收、享受税收优惠等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
(六)对下列企业应重点审查:
1.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
2.收入额较大,且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低税负、零税负申报的;
3.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较短,但购领专用发票较频繁、数量(包括累计数
量)、版面较大,税负较低的(特别是商贸企业);
4.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如:建材城、家具城等)及加油站。
对防伪税控企业(截止年审开始前,已被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下同)
除重点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期、按规定程序进行抄报税;
(二)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
(三)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票存根联数据报送的准确和完整
情况(特别要重点检查金税工程运行中发票存根联数据报税不完整的企业)。
五、对经审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局应自对其审查的次月起,取消其一般纳
税人资格:
(一)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且不按期抄报税(因技术等原因抄
报税不成功的除外,下同)或不按期申报纳税两次以上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
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1.2001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2.2001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2年1至4月应税销
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3.2001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2年1至4月应税销售
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
至(十)款条件的工业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以及从事成品油销
售的加油站一般纳税人。
六、参加2001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应取消一般纳税
人资格的除外),发生《年审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需暂缓通过年审,按照《年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限
期整顿:
(一)防伪税控企业不按期抄报税两次以上的;
(二)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造成专用设备丢失、
损毁的。
在年审工作中,对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除按《年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需提交稽查部
门进一步检查核实的,及时纳入稽查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检查工作。
七、对通过2001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我市将统一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各局应在重新换发的《资格证书》的“年
审结论”栏内加盖“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通过”印章。
八、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税务机关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按《年审办法》
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2001年度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对年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
结,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年审基本情况,即你局年审工作是如何组织实施以及采取具体的方法和步
骤、年审培训安排、参加培训户数等的具体情况;
(二)年审结果和通过年审纳税人自查、税务部门检查补税户数、税额、移交稽
查部门进一步检查户数及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今后年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对上述表中的具体数字以及逻辑关系按照
2000年度年审的填报要求填写;
(六)年审总结及相关资料应于2002年7月20日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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