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1]258号颁布时间:2001-11-15
2001年11月15日 京政管字[2001]258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国土房管局、地税局、物价局、交通支(大)队:
为加强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
理办法》,决定对全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
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国土房管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
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有关工作。
二、各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办理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
料:
(一)具备如下的经营条件:1.有自有产权的停车场或受委托经营的停车场,
停车场有完备的消防设施、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和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
志、标线和停车设施;2.有明码标价和计时设施;3.有相应的停车服务人员和设
施维护人员;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持有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提交停车场车位示意图。
三、对各类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路外公共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
1.由区、县市政管委(建委)受理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的申请,发放《北
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并负责审核停车场经营企业呈报的有关材料,
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2.由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对停车场标志、标线、出入口设置及交通组织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
3.由各区、县物价局按市物价局统一要求核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4.由各区、县地税局办理发票;
5.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核发《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包括利用公共场地开设的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
1.临时占用市管道路的停车场
(1)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占道停车位的设置进行审定,并将意见定期通报给
市市政管委核准;
(2)由市市政管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并负责审
核停车场经营企业呈报的有关材料,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3)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停车秩序维护措施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由市物价局核定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5)由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
(6)由市市政管委核发《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2.临时占用城近郊区区管道路的停车场
(1)由城近郊区交通支队对占道停车位的设置进行审定,并将意见定期通报给
区市政管委(建委)核准;
(2)由区市政管委(建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
并负责审核停车场经营企业呈报的有关材料,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3)由区交通支队对停车秩序维护措施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由区物价局按照市物价局统一要求核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5)由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
(6)报经市市政管委批准后,由区市政管委核发《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3.临时占用远郊区、县管理道路的停车场
(1)由远郊区、县交通支(大)队对占道停车位的设置进行审定,并将意见定
期通报给区、县市政管委(建委)核准;
(2)由区、县市政管委(建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
并负责审核停车场经营企业呈报的有关材料,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3)由区、县交通支(大)队对停车秩序维护措施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由区、县物价局按市物价局统一要求核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5)由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
(6)由区、县市政管委(建委)核发《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三)居住区公共停车场(包括居住区地下停车库等)
1.由所在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受理居住区停车场经营企业的申请,发放
《北京市居住区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并负责审核停车场经营企业呈报的有关材
料,签署资质初审意见;
2.由各区、县交通支(大)队对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位设置等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认证并签署意见;
3.由各区、县物价局按市物价局统一要求核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4.由各区、县地税局办理发票;
5.由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核发《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略)
2.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路外停车场)(略)
3.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略)
4.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占道停车场)(略)
5.北京市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略)
6.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居住区停车场)(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