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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1510号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京财税[2001]151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队马场有关农业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军队企业中移交北京市的军队农场和军队马场,原享受免征农业税、农业特 产税优惠政策的,到所属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定为五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                  通知       2001年3月14日 财税[2001]3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 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精神,现将军 队保障性企业中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后的农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免征农业税和农业 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3-5年内继续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具体免税期限, 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征收农业税和农业 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仍应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三、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要掌握税源情况,加强农业 税收征收管理,严格征免界限,确保农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牧业税政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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