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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1]2101号颁布时间:2001-11-07

     2001年11月7日 京财税[2001]21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近一时期,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尤其 是在土地使用税代缴工作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 依法治税,现将有关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转发〈关于土地 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015 号)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 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 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此前下发的各类文件中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三、凡在此前政策执行过程中,造成多征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税款的,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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