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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京地税通字[2001]第15号 颁布时间:2001-12-25

       2001年12月25日 京地税通字[2001]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 标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1号)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 收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 船使用税(个人车辆纳税期限为2002年3月份,具体事项另行通告)。   二、车船使用税税额   乘人汽车:10座以下  :200元/每辆        11座至30座:250元/每辆        31座以上  :300元/每辆   摩托车:二轮(含轻便车):60元/每辆       三轮      :80元/每辆   机动三轮汽车:80元/每辆   载货汽车: 60元/按净吨位每吨   说明:   1、挂车根据乘人数或载重吨数,分别按乘人或载货汽车税额70%计算。   2、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的挂车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0%计算。   3、新购、新用及复驶车辆,由纳税人提出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相符者,可分 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征税,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三、纳税期限   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 日。为便于征收管理,车辆较少的企事业单位全年税额可一次缴纳。   四、纳(免)税申报   (一)纳税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年应纳(免)税 额等情况如实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拥有免税车辆的单位(除挂部队、武警、公安专用车牌的单位外),均应 在1月31日前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免税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机动车辆。   (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三)各种消防车、囚车、警车、洒水车、垃圾车、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 救护车、医疗手术车、防疫车、防疫监测车、殡仪车。   (四)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六、纳(免)税标志   (一)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粘贴安装纳(免)税标志。机动汽车纳 (免)税标志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纳(免)税标志安装在号牌右上角, 以便检查。   (二)自2002年度起,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一律免收标志工 本费。   (三)免税规定中第(二)、(三)两条中列举车辆、挂军用牌照和武警牌照的 车辆及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无挡风玻璃的农用车辆均不发放完税和免税标志。   七、违章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纳税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除补交税款以外,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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