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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1511号颁布时间:2001-09-10

     2001年9月10日 京财税[2001]15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是指别墅和渡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 营业税和契税。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营 业税和契税。已纳税的,予以退税。    2.除别墅和渡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 20平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 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 收契税。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 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 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 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 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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