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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563号颁布时间:2001-12-04

     2001年12月4日 京国税函[2001]56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1]8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       2001年11月15日 国税函[2001]83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税收优惠 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94号)收悉。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是一家从 事化工原料及产品生产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 司章程、营业执照没有约定其具体经营期限。关于常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所规定 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时,如何掌握“十年”经营期限问题,现批复如下:   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上未约定具体 经营期限,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做出预计经营期限决议或者向税务主管机关做 出书面承诺,申请其实际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可先认可该企业已符合税法第八条 规定的经营年限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相应的减免税待遇;若企业今后实际经营期限少于10年的,除另有规定外,应补 征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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