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307号颁布时间:2001-12-05

     2001年12月5日 京国税发[2001]3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095号)(以下简称财税[1994]095号通知)、《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 26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4]267号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 [1995]002号)(以下简称京国税[1995]002号通知)的规定,就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申请、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零售单位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申请。   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应自领取人民银行核发的 《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分别不 同情况,向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 或重新认定登记手续:   (一)新开办的零售单位在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及国 税发[1994]267号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第3至9项证件、资料;   (二)持有主管国税机关原核发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 简称《认定登记证》)的零售单位,应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重新认定登记手 续。在办理重新认定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重新认定登记 表》(以下简称《重新认定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核准登记证》;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   4.《认定登记证》。   二、对零售单位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审批。   (一)对新开办的零售单位的认定登记审批程序,按京国税[1995]002 号通知第二条第3款规定执行;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述零售单位报送的证件,按以下程序进行认 定登记审批:   1.税务所(征收部门)进行初审,在《重新认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章后,将《核准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退还零售单 位,其复印件及《认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重新认定登记表》报流转税管 理科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2.流转税管理科在《重新认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主管局长 审批。对审批同意的,在《重新认定登记表》上加盖区、县国税局公章后,流转税管 理科、税务所(征收部门)各留存一份,一份报市局备案,一份连同《认定登记证》 (原件)一并退还零售单位。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列证件的复印件,流转税管理科留存备查。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述零售单位,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 税机关应注销其《认定登记证》,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 证明单》:   (一)未按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重新认 定登记的;   (二)人民银行不予核发《核准登记证》的。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其他征收管理(包括对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单位金 \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仍按财税[1994]095号通知、国税发[19 94]267号通知、京国税[1995]002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零售单位的年审办法,市局将另文印发。 附表:《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重新认定登记表》(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 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12日 银发[2001]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 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 行核准制。   二、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 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 简称核准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三、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三)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兼 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 于60平方米。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 平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民族地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可根据上述原则适当放 宽。   四、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向核准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企业提交)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 企业提交)。   (四)营业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会计、出纳员资格证明;经营黄 金制品业务人员的简历。   (六)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七)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   五、核准行自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报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 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办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核准登记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六、允许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依照上述第二、三、 四条规定核准。   七、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上述第二、三、 四条规定办理。   八、《核准登记证》按年度进行审核换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凭当年 人民银行颁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年审和年度认证的有关手续。   九、核准行应对辖内原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进行清 理。凡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或连续六个月停止经营的,不予换发《核准登记证》。不 予换发《核准登记证》的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 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个体工商户办理代客维修以旧换新业务、单位开展“三废”回收金业务,不 需办理《核准登记证》,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 营业。   十一、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出口。如遇特殊情况需 将黄金制品销往非保税区的,应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海关凭人民银行批件办理征税 验放手续。   十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经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 营活动,不得采用承包、租赁、转让、试销、代销、传销等经营方式。   十三、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对所出售的每件制品,都要开具税务机关 统一制定的商业零售发票,并按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报送 《黄金制品购销存月报表》。   十四、经营单位销售的黄金制品,必须盖有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金量标记, 并配有标签牌,注明生产厂家、重量及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的称为干 足金,应打千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0的称为足金, 应打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GOLD999或G990);含金量百分数小于 99的称为K金,应打K金数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K金饰品含金量每K为 4.15%)。   十五、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并应妥善保管好供货单 位开具的供货单,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十六、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应经人民银行 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举办全 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十七、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税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适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试点办法》(1999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25日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2号)规定;经核准行核准,并向外商投资企 业审批机关申请办办理相关登记。   十九、本通知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黄金制品零售市场 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 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