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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602号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京国税函[2001]6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辖区加油站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局反馈。   二、为切实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局应 将所辖加油站全部纳入本局的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三、各局应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户数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国税函[2001]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 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 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 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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