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1]689号颁布时间:2001-12-29

     2001年12月29日 京地税个[2001]689号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想集团控股员工以购买国有股权的形式取得股份是否征免个人所得 税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市局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 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411号)上报总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转发你局,请依照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1月9日 国税函〔2001〕83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411号)收悉。来文反映,联想集团经有关部 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 (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35%),再以职 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你局提出,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 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量化 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 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 〔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一)两者的前提不同。 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 作制,而联想集团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二)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 〔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 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集团仅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二、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 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三、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 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