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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1]516号颁布时间:2001-10-26

     2001年10月26日 京地税营[2001]516号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 的通知》(国税函[2001]664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 知      2001年8月23日 国税函[2001]66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反映,“集团公司”为增强 下属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1996年起,“集团公司”将一 部分无偿投入下属企业的资金,改为委托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企业贷款的方式,在一 定时期后将收取的利息再退还给下属企业。“集团公司”要求明确对退还给下属企业 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同意对“集团公司”已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不征 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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