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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1]519号颁布时间:2001-10-26

     2001年10月26日 京地税农[2001]519号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通州区、顺义区、房山区、 大兴县、怀柔县、密云县、平谷县、延庆县、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印 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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