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74号颁布时间:2001-07-12
2001年7月12日 京国税发[2001]17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
[20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条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1年6月21日 国税发[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
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