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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444号颁布时间:2001-03-21

     2001年3月21日 京财税[2001]44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营业税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单位除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外,对其他房 产出租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对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与居民住房租金标准近 同的价格向社区便民服务网点提供公有业务用房取得的使用费,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暂比照行政事业收费税收处理原则办理。 (二)对各单位以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住房,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除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 住房外,对其他各类私有住房出租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适用税率暂减按3% 的标准执行。 (四)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单位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 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凡未明确列入财税机关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范围的,可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 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政策,否则对其各项应税收入一律照 章征税。 二、房产税 (一)企业和财政不予补助的事业单位(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 格出租给职工的居住用房,可按本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的照顾,但需在账簿中单独反 映。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 按4%的税率征收。京地税二[1999]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 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及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房产税的税率由12%暂 减为4%。 (三)2001年1月1日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已按 12%征收的税款,可按本规定抵扣下一征期税款或予以退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7日 财税[20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 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 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 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 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 知的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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