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1]308号颁布时间:2001-06-05
2001年6月5日 京地税法[2001]30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
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
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工作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
境、执行税收协定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局和分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进行研究,
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方便外籍个人和企业取得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
065号)及市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
通知》(京地税个[1998]313号)中对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向纳税人开
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明确的规定,各区县局、分局要认真
执行和落实。
二、各区县局、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扣缴义
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代扣外籍个
人所得税时,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各单位要做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
领用计划,并按季向市局报送,保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合理用量。
三、《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
局、分局负责签署填发。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批管理制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2001年4月13日 国税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
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
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
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
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
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
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