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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通知

京财会[1993]2137号颁布时间:1993-11-08

     1993年11月8日 京财会[1993]2137号 (通知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 复      1993年9月21日 [1993]财工便字第39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使用权由谁缴纳土地 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 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 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 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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