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86]市税三字第551号颁布时间:1986-07-12
1986年7月12日 [1986]市税三字第551号
(通知略)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和市政府京政发[1985]115
号文件,已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按本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交教育费附加,
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其他代征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要按规定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三、在集贸市场缴纳产品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但
每次不足一角者可不征收。
四、在填开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专用缴款书时,同时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
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合计缴纳入库,目前暂用现行缴款书,在正税下面的空格中,
填列教育费附加收入。
有关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的处理,比照专用缴款书的办法处理。
五、以上从1986年7月1日(税款所属)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1986年6月20日 京政发[1986]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办法由市税务局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征收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
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随正税分别缴入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为市、区、县
财政局开设的教育费附加专户。
三、市、区、县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教育部门提出安排使用的意见,
商市、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专款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四、各类学校的校办工厂,也要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五、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也应按所缴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
品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其具体办法由市税务局制定。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财政局联系解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