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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4]80号颁布时间:1994-11-01

     1994年11月1日 京地税一[1994]80号 (通知略) 附件: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10月12日 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 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 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 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 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 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 收教育费附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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