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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农[1992]1383号颁布时间:1992-08-10

     1992年8月10日 京财农[1992]1383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      1992年7月8日 财农税字[1992]第32号 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 规定》发出后,一些地方提出契税征收需进一步具体明确,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 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购买房屋 均照章缴纳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购买房屋,仍按《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积极主动做好契税工作。无论征收或 免交契税,均应办理有关契税手续。对应享受免税照顾的,及时办理免税发契。同时 要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把应征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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