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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1997]2190号颁布时间:1997-11-26

     1997年11月26日 京财税[1997]2190号 我局京财税[1997]1860号文下发后,在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一些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范围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是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按照北京市房改有关政 策规定并经市房改办批准以标准价和成本价向本单位城镇职工出售的住房。 二、关于安居住房 凡个人从本单位以标准价和成本价购买的安居住房,按房改政策对待。凭本系统 安居办出示的证明,免征契税。 三、个人购买商品房,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关于土地出让和转让的计税依据 根据契税条例,土地出让和转让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其中,土地出让的计税 依据是出让合同中包括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和土地开发费。 五、凡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原契税 政策执行;1997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按新的契税 政策执行。京财税[1997]1860号文第七条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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