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财税[1996]1437号颁布时间:1996-09-26
1996年9月26日 京财税[1996]1437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2日 财税政字[1996]159号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
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
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
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
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
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