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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财税[1996]1437号颁布时间:1996-09-26

     1996年9月26日 京财税[1996]1437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2日 财税政字[1996]159号 辽宁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 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 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 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 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 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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