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的通知

京财农[1990]148号颁布时间:1990-02-21

     1990年2月21日 京财农[1990]148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      1990年2月21日 [1989]财农税字第114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5号文件精神,决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凡有条 件的地方对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各级财政部门在坚持主征的前提下,实行预收税款的办法,坚持先缴税后用地的 原则。占地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用地时,要先向财政部门预交税款,并持财政部门开具 的预交税款凭证,到土地部门办理批准用地手续;土地部门批准用地后,财政部门依 据实际批准用地数,与纳税人结算税款,实行多退少补。各地对预征的税款,要严格 管理,及时办理结算,严禁挪用截留,对于已采取联合办公等办法收税,效果较好的, 可继续实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