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356号颁布时间:1998-04-23
1998年4月23日 京财税[1998]356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8]38号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
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38个森
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
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
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
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
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