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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则》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9]493号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京地税一[1999]493号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 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 厂(场)设置规则》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52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屠宰税征 收工作,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市商委是本市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区、县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同这些部门 工作联系制度,密切配合其工作,协同开展对屠宰税的检查。 2.目前市商委及有关部门正在重新审查、确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预计 年底完成。各个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确定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与本 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联系,办理委托代征手续等。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 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的通知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 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22日 京政办发[1999]14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巩固以往清理整顿的成果,进 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商委是本市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 部门,依法对全市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区、县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管全市 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并 对生猪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各级卫生、工商、产品质量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及生猪产品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既 要分工负责,严格执法,又要密切配合,防止扯皮、推诿。 二、本市生猪屠宰定点设置规划,由市商委牵头,在征求各区、县政府意见的基 础上,会同市政府农林办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商委、郊区各区(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 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解 决。 附件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 京政办发[1999]5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现将《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 置规划》印发给你们。本《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组 织实施,实施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保 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一、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原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 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北京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城市,郊区养猪业生产规模较大, 集约化程度较高。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上,应综合考虑城市和农村消费需求 情况,并与一定的生猪生产规模衔接配套,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的分布,要根据当地生猪出栏数量、消费需求状需求调整产品结构; 对现存的100多个代屠代宰点,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规划》及定点要求和条件, 逐个清理整顿,对符合定点要求和条件的,纳入定点管理,其余的一律停止屠宰活动。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原则上不再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根据规划原则和本市实际,现确定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总数为157个。 各有关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布的具体数量是:朝阳区15个、海淀区6个、丰台区7 个、石景山区2个、通州区13个、门头沟区6个、房山区15个、顺义区9个、大 兴县15个、延庆县13个、平谷县13个、昌平县16个、怀柔县15个、密云县 12个。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确定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确定,由区、县 政府负责。有关区、县政府自本《规划》下达之日起,到1999年11月底,组织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现有的 生猪屠宰企业进行预选,严格按定点要求和条件审查把关,对经验收合格的颁发定点 屠宰标志牌。符合本《规划》但未达到定点要求和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要在 2000年2月底以前,达到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 今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凡已不具备定点要求和条件 的,必须限期整顿达标,否则取消其定点资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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