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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0]京税三字第131号颁布时间:1990-02-16

     1990年2月16日 [1990]京税三字第131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1990年1月25日 国税函发[1990]104号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 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 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 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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