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6]399号颁布时间:1996-09-16
1996年9月16日 京地税一[1996]399号
关于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北京市税务局曾以[1991]京税三
字6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在1991年至1993
年期间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征免情况不够一致。经研究对外贸
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应恢复征收印花税。1995年底前的上述凭证,不予
办理补征手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