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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69号颁布时间:1991-01-31

     1991年1月31日 京税三字[1991]69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1991年1月9日 国税发[1991]006号 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 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 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 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 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 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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