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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 2001年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154号颁布时间:2001-02-28

     2001年2月28日 京国税函[2001]1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2001年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安排,现将开展2001年税务稽查案件复查 工作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一、2001年复查工作集中在3月至6月,由稽查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局应于 2001年3月20日前上报复查工作计划,于2001年7月5日前上报复查工作 总结(有关上报总结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2001年案件复查比例按照2000年检查户数(不含个体户)的10% 确定。确定复查对象时,要兼顾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要兼顾立案户与非 立案户,兼顾有问题户与无问题户。对立案户中有问题户的复查不得少于应复查户数 的50%。 三、复查方法采取实地复查与案卷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复查户数不得少于应 复查户数的60%。对于复查对象中的立案案件,均应采取实地复查的方法。案卷审 查发现原处理决定有重大问题或明显疑点的,应当通过实地复查严格核证。 四、案件复查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仍按市局2000年下发的《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 [2000]086号)的规定执行。 五、复查工作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六、复查工作开展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映。 附件:1.报送复查工作总结的具体要求 2.税务稽查结果统计表(略) 附件1:报送复查工作总结的具体要求 一、市局对《税务稽查复查结果统计表》个别项目进行了修改,各局应按下列要 求逐户认真填写(表附后): (一)原案件处理结果栏;原检查结论有问题的,注明问题类型、性质,查补税 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数以及入库时间和金额,以及查补收入合计数;如果检查结论 为无问题,填写未发现问题即可。 (二)复查结论栏:复查发现有问题的,注明问题类型、性质,如文书问题、程 序问题、定性处理问题等,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要注明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 罚款数、入库时间和金额以及查补收入合计数。 二、复查工作总结的要求: 复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复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文件落实、复查重点的确定、案件筛选、复 查人员的构成等; (二)复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 1.上年检查户数、全年按10%的比例应复查企业户数、实际复查企业户数, 复查企业中原立案户数、原处理有问题户数、问题类型、性质、查补税款、加收滞纳 金、罚款数,各项收入已入库金额和未入库金额; 2.经复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户数、问题类型、性质,其中复查后有查补收入的 企业户数,查补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罚款金额、已入库金额、未入库金额;实地 复查户数; 3.复查后有查补收入的企业中,属于原检查有问题经复查后仍有问题的企业户 数、查补的税款、加收的滞纳金、罚款金额、已入库金额、未入库金额; 4.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发现问题造成的原因;   (三)复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建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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