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80号颁布时间:2001-02-07
2001年2月7日 京国税函[2001]8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223号)文件,
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7日 国税函[200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193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对该办法第五条"欠缴税金的……监控和
追缴工作由征管和稽查部门负责"存在不同理解,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
确如下:
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工作由主管税款征收工作的部门负责,稽查部门
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