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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43号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京国税发[2001]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 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按照此通知要求,暂时停止万元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 推行工作(何时恢复推行,另行通知),请各区、县局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凡确需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向所在地国税局 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国税局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向市局领取防伪 税控开票系统的专用设备。 三、各区、县局新认定取得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使用手写版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暂不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仍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 关认证。已经使用防伪税控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纳税的同时,仍应按规定先向主管国 税机关报送记载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数据软盘和IC卡。 五、技术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为今 年完成我市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任务做好充分的准备。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19日 国税发明电[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抓好金税工程建设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步伐,圆满完成了当年的推行任务。从各地普遍反映的情 况看,一方面,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发现了一些假票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打击了利用专用发票犯罪,促进了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另一方面,该 系统的应用软件也暴露出一些技术和业务问题,直接影响了稽核系统发票数据采集的 完整,导致稽核结果准确性的降低。为此,总局决定对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软件进行 一次全面修改,为2002年底以前将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奠定扎实 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今年3月底以前,暂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进工作(何时恢复推行, 另行通知)。在此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系统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督促服 务单位完善服务体系和提高服务水平,为今年年底前完成万元版企业推行任务做好充 分准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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