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日报》和《光明日报》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0]17号颁布时间:2001-01-31

     2001年1月31日 京国税发[2000]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日报〉和〈光明日报〉享受出版物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日报》和《光明日报》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 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5日 财税[2000]101号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 《经济日报》和《光明日报》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管理的报刊,属于享受宣传文化 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据此,同意对《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按照《关于继续对 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的规定, 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