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4]190号颁布时间:1994-03-29
1994年3月29日 京税三[1994]190号
(通知略)
《通知》中第二条所称“……原已贴花资金”为企业实行新会计制度时新账簿期
初所反映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2月5日 国税发[1994]0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
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
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