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完税专利证书以加印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标记代替贴花问题的请示
京税三字[1991]48号颁布时间:1991-01-19
1991年1月19日 京税三字[1991]48号
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专利证属于列举应税的权利证照,
应由领受人按件贴花5元。为了搞好印花税的源泉控管,考虑核发专利证书工作程
序特点,自1991年1月1日起,在已扣缴税款的专利证书右上角处加印"中国专
利局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戳记,右下角注明"本证书印花税5元已缴纳"(式样附后),
代替贴花,以示完税。
可否,请国家税务局审定。如无不妥,望请行文各地税务机关协助执行。
附件:专利证书完税标记式样(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