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威海花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870号颁布时间:1991-12-12
1991年12月12日 京税三字[1991]870号
(通知略)
对各分局所辖单位凡于1992年6月30日以前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进行花生
及其制品交易所签订的合同文本上盖有免征印花税专用章的,请依《批复》暂免征收
印花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威海花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7月5日 国税函发[1991]991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1]149号《关于威海花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
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进行花生及其制品
交易所签订的合同,1992年6月30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有关免税期间在合
同文本上加盖免税专用章的管理办法,由你局与威海花生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商办
理,并拟文通知各地税务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