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0]910号颁布时间:1990-12-29
1990年12月29日 京税三字[1990]910号
(通知略)
《通知》所说的免税合同是指签订的研制军火武器的技术合同和签订的供应军火
武器的购销合同。对为生产和研制军火武器而签订的采购原材料、备品备件的购销合
同,应按规定贴花完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27日 国税发[1990]200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
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
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
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
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
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