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0]345号颁布时间:1990-05-17
1990年5月17日 京税三字[1990]345号
(通知略)
对1990年7月1日以前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仍应按原计税依据、税率计征印
花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3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
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
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
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0.3改为l‰。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