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4]163号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京地税一[1994]163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1994]财税字0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
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
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
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
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