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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1988]市税三字第906号颁布时间:1988-12-17

     1988年12月17日 [1988]市税三字第906号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做好征收印花税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1.各分局要指定一名副局长具体抓此项工作,要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 重视和支持,要及时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条例》、《细则》,深入学习和讨论政 策规定精神。 2.印花税征收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各分局要参照市局下发的宣传提纲,结合 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运用各种形式,深入进行宣传贯彻,纳税辅导和征收入库工作。 3.对1988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营业账簿和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继 续有效、使用的以及10月1日以后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应补贴印花税的,要 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对未补贴印花的,应采取措施,在1989年1月底以前补贴印 花完税。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补贴印花完税的,视其情节轻重,在规定的幅度内予 以处罚。 4.要逐步做好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同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金融、 保险、工商、房管、司法等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单位或部门的配合,做到源泉控 制。为了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各分局可委托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单位或部门, 承办印花税代售业务,手续费按代售金额5%支付。 5.各分局要及时沟通情况,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分 局于1989年2月20日前将印花税开征情况、进度、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意见 等要小结书面报告市局。 6.要切实做好印花税票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印花税票的领发、代售和印花税 票的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8年12月9日 京政发[1988]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 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 《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条例》和《细则》精神,加强对征收印花税 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工作。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条例》 和《细则》,做好向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纳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 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义务的单位,都要向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代售印花税票业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三、印花税票是特殊有价证券,有关单位在领发、运送、销售、保管时,要切实 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条例》和《细则》在本市施行中的问题,由市税务局负责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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