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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1]408号颁布时间:1991-06-11

     1991年6月11日 京税三字[1991]408号

  (通知略)
  一、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由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税务所、稽查队)除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视情节轻重在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5至20倍幅度内处以罚款。
  (一)经检查核实确属纳税人客观因素未及时在应税凭证上贴花的,需要从轻处罚的,由纳税人写出书面检查后,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5至10倍罚款。
  (二)对纳税人因对所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又未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或因对凭证性质与税务机关有争议而自行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10至15倍罚款。
  (三)对于纳税人有意不按规定自行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完税,或拒绝接受委托代扣税款及代售、代贴花票单位监督管理,造成未贴或少贴印花的,或有偷漏税行为且不主动向税务检查人员提供应税凭证逃避纳税检查的,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15至20倍罚款。
  二、对在应税凭证上已贴印花税票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的,处以未注销或画销花票金额1至10倍的罚款。在此幅度内因对政策缺乏了解或工作一时疏忽的,处以未注销或画销花票金额l至5倍罚款;对有意不在已贴花票上注销或画销并屡纠不改的,处以未注销或画销花票金额5至10倍的罚款。
  三、对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由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税务所、稽查队)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经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批准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20至30倍罚款。
  四、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印花税违章案件的立案程序及处理手续,仍按本市现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

     1990年12月1日 国税发[199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违章处罚的规定,为了适应印花税征收、检查的要求,有利于稽征管理,现对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明确如下:
  一、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以及虽已贴但未注销或画销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处理。
  二、对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据下重用的违章行为,由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报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后处理。
  三、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章处理的立案程序、处罚标准及处理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全国的统一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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