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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1998]56号颁布时间:1998-01-25

     1998年1月25日 京财税[1998]56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12月22日 财税字[1997]182号 (通知略)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 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账簿账面记载的"实收资 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 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 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 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 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 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 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 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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