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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9]88号颁布时间:1999-02-10

     1999年2月10日 京地税一[1999]8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农业银行各支行: 为做好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群众纳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委托农业 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各储蓄机构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各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1999年3月1日至31日代收代缴零散纳税人的自行 车车船使用税。 二、征收税额 自行车每辆年税额4元,收取纳税标志工本费0.50元,每辆共收取4.50 元,纳税后每辆车核发一枚纳税标志。 三、征收办法 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在代收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认真查验纳税人车辆行驶 证,并收缴上年完税证。在填开1999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时,须将纳税人 姓名、车辆牌号、日期填写齐全。 各种票证及纳税标志由农业银行各支行统一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领取;结 算时也统一由农业银行各支行统一到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各种手续。 四、提取手续费和票证手续 严格管理票证、标志的领发、使用手续;结存要按日核对、账实相符,及时办理 结报手续,以免出现差错。 征期结束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结清票证后,由支行统一统计实际代收代缴的税款 金额报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由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按实际代收代缴金额的8% 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期前要积极与农业银行各支行进行联系,开展业务 辅导,搞好委托代收工作。 2.农业银行各支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积极作好代收的宣传工作,要求各 储蓄机构在征期中要在门前悬挂标有"代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字样的横幅。 3.农业银行各支行要作好代收的总结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操作 程序,以逐步规范代收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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