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158号颁布时间:1996-10-22
1996年10月22日 京国税[1996]1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具
体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出口退税审批权限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须经市国
税局批准,各区县局、分局应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
局审批。
二、关于收购货物出口免税手续问题
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申请免税时,除按有关免税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及资料外,还应提供市经贸委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允许购买国内产品出口的审批文件。
根据审批批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批准享受相关项目、名称、数量货物的免税,对
未经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
三、关于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计算问题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是指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
以征税税率,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当中关税的完税价格及关税的确定应根据企业进口
货物报关单中有关数字计算而得。
海关关税完税价=货价十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人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
和其他劳务费用
应纳关税=货物数量×单位关税完税价×适用关税税率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委托复出口的业务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申请办理“来料
加工免税证明”统一归口由我市各涉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签发。加工生产企业凭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对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工缴费或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五、关于执行免、抵、退办法计算不予抵扣税额问题
(一)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办法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
额时,凡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按1996年新调整的退税
率计算;
(二)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已按征税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凡尚未计算降率
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部分,应自文到之日起立即调整计算,计入调整当期的产品成
本,以后发生的抵扣金额应按当期实际出口收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
中剔除,计入成本。
六、关于出口退免税管理问题
(一)对我市执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6
年1月1日起一律报市局审批。为简化手续,各分局对企业平时发生的出口货物的免
税、抵扣申报仍可按照市局京国税[1995]086号文市局补充规定第四条执行,
即经审核后,可暂作为免税处理,年终清算时,其企业全部出口货物的“免、抵、
退”随清算结果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二)对我市执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和委
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其取得的出口收入可合并在内销
收入中申报纳税,不再单独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可于出口货
物申报纳税的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由市
局统一印制),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报主管涉外税收的税务机关审核,
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终了15日之前上报市局涉外处。
(三)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详细掌握企业出口业务及收入情况,
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出口收入除按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外,同时需填写
6AF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格式见附件二,由市局统一
印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申报表及申报表附表均做为税务机关退免税审核资料。
(四)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代理取得的出口货物,应单独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应按照市局国
税[1995]039号市局补充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申请表(略)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请表附表(略)
三、填表说明(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 国税发[199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
字第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
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等文件。根据各地执
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现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实行退(免)税办法的范围和时间问题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
业)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应按国税发[1995]01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二)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按国税发[1995]
012号文件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的,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出口
的货物,继续采用“免、抵、退”的办法。
(三)未按“免、抵、退”办法办理的,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
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准予出口退税的,一律按照先征后
退的办法执行。
二、关于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出口退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5]l 60号文件规定,老企业新上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凡
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在实际掌握中,对以上项目确已实际投资并能提供下列有关单
证资料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口退税。
(一)新上项目申请报告
(二)新上项目批难文件
(三)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变更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老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
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人产品成本处理,(94)财税字
第058号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
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对销售给外商投资企
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
“分割单”。
关于委托代理出口方式的确认,应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第二条的有
关规定执行,国税发[1995]019号第一条(三)款对委托代理出口形式的认定
停止执行。
四、关于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问题
根据(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
用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
一些地方反映,对使用部分进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公式计
算,不尽合理。我局意见,通常情况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仍应按照(94)
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处理。个别确需改变计算办法调整的,经地(市)级税务机
关批准,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019号)文件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
年终清算、调整时,可对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款,按如下公式计算调整:
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年全部进项税额一当年海关补征内销货
物进项税额十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当年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十当年全部销售额一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
若计算结果出现负数时,按零计算调整,差额部分不得向下期结转。
五、关于来料加工免税问题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
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税发
[1994]2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持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
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暂使用国税发[1994]031
号文件规定的式样。
六、关于进料加工退税问题
按照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采取“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
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出口货物的,
可分别按如下公式调整计算应退税款:
(一)执行先征后退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十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
价
×征税税率一(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十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一当期海关核
销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二)执行“免、抵、退”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进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
一退税率)一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一退税率)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仍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关于间接出口问题,为便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39号)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如办证、检查、清算及资料的审核、保管等
工作,统一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企业出口退税的退库手续,
由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办理。
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于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后,经审核无误,报上级涉外税收管
理机关审查。属于免税抵扣的,由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后办理;对于采用
“免、抵、退”办法以及采取先征后退办法应予办理退税的,经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
关审查后,送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批核准办理退库。
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工作,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
门应密切配合。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对企业的退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进
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要及时办理核批和退库手续。
各地应抓紧内部和外商的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须指定财会人员(或税务代理
人员)兼职或专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持证上岗,
专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为了尽快处理好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以前
出口货物退税问题,各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务必于1996年8月底前将审核工作处
理完毕,送同级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办理退税。退税机关应抓紧办理,在一个月同办完
核批和退库手续。
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工作与整个出口迟税工作在管理上协调一致,此项
工作将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别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做税务处理的,可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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