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1996]290号 颁布时间:1996-07-10

   1996年7月10日 京国税[1996]2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税收工作 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准备工 作,市局于5月2日以京国税法[1996]190号《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学 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知》对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提出了初步的要求, 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目前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正在组织干部学习行政处罚 法。市局要求,各局务必要做到全员参加培训,学习可采取各种方式,但学习时间不 得少于40小时。基层干部学习内容以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法律责任等章节为重 点。学习任务须于9月30日之前完成,未经学习培训的,10月1日以后不准上岗 执法。各局要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市局也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处级干部、区县局、 直属分局正副局长的统一考试。 市局机关干部的学习安排另文通知。 二、全面清理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文件。市局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 按照市[1996]190号文件的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凡新税制以来发布的文件与 行政处罚法有抵触或缺少法定程序的,必须进行修订或废止。 清理工作包括对税务文书的清理。从十月一日起,现行使用的税务文书凡不符合 《行政处罚法》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清理工作在8月10日之前完成。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8月10 日之前将清理结果报送法制处。 三、提高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严格审核把关及备案工作。各局制发税收 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 定》(京国税[1990]090号)执行。各局法制部门要按照分工权限真正承担起 审核把关任务,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必须写明审查意见报送局长。没有立法依据、权限, 不能制发税收规范性文件。今后,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 各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要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做好办理听证程序的准备工作。听证程序是行政处 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都将发布有关文件,各局要 严格依照执行,依法办理听证工作,杜绝执法随意性,确保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 性,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听证机构的设置问题,待上级文件下发后确定。上级文件 未到前如果收到听证申请,暂由法制部门协调办理有关工作。 五、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审核把关工作。各局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 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加盖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专用章》,并对处罚决定从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后,送局长审批。此项工作制度于10月1日起 实行,具体工作规则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六、加强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税务行政执行监督检查一直是规范税务 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全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检查要列为法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下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关于开展1996年税 收执法检查的通知》,请各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总局的文件,研究部署今年执 法监督检查工作。今后,各局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送市局法 制处。市局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内下发各局执行。 七、加强系统法制机构建设,提高法制干部业务素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逐 步完善法制机构、充实人员。要进一步研究做好法制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各法制机构 也要将学习税法和相关经济法律摆到重要位置,要求做到即懂税收业务,又熟悉相关 法律,正确处理各项法制业务,保证行政处罚法在全系统的顺利实施。 八、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请9月15日前书面报 市局法制处。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件 的通知 1996年6月25日 京政发[199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自1996年10 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 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要把《行政处罚 法》的学习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同时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的学习。要把组织行政执法部门业务骨干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 同时对其的日常培训、资格管理和考核结合起来,1996年10月1日之前要普遍 培训考核一遍。10月1日以后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执法。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规章期间,现 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各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清理后的规章,需要 依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起草草案;需要依法修订的,有关部 门要制定计划,分批实施,务必于1997年l 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与《行政处 罚法》抵触又无修订必要的,予以废止。修订、废止的规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长签署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清理规章的工作由李其炎同志领导,张百发、 范远谋同志负责,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规章清理修订的具体工作, 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安排。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措施和规范 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须在1996年10月1日 前自行修订完毕或废止。今后,凡是制定行政措施或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行 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本 地区、本部门所属的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对过去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执法的机构, 各主管部门要于1996年7月31日之前提出决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统一研究解 决。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法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于19 96年9月30日之前撤销或纠正。各区、县和各部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要在 1996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今后,行政执 法部门授权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委托事业组织执法,必须经本市地方性法 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之间委托行政执法,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再承担 行政执法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不得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将对《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进行修订,并制定听证规则。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全面清 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不文明、不规范等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各 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定听证机构和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行政执法程序。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处罚的 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落实本市确定的行政执法重点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要行 政案件督查、行政措施备案、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 依法纠正。 要把贯彻《行政处罚法》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结合起来, 切实抓好执法责任制等措施的落实,避免出现要求执法合法、规范而在实际工作中不 敢执法,甚至放弃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根据《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权的设定、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程序、罚没决 定与罚没收缴分离等方面进行的重大改革,市人民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在一些行 政执法部门实行罚没决定与收缴罚没款相分离制度的试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 法部门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进行探索。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问题,各区、县 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先进行调查研究。有条件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 查,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法制 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和政 府法制机构建设的重要意义,从人力、物力和其他方面支持法制机构的工作,机构、 人员不健全的,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尽快解决。 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 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要开展调查研究,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 政府决定,在今年适当时候,组织对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及市人民政府 要求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 国税发[199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l 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此,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附后)。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的有关精神,做好该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和贯彻行政处罚法摆上重 要的议事日程。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的意义。该法对原有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行政 处罚行为。作为国家重要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全面准备地掌握行政 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处罚法。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 部,在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方面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认真做好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废止工作。对涉及行政 处罚内容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清理,并积极向有关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今后,省级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 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对已有的行政处罚方法的规定,要明文废止。要使广大税务执 法人员周知,行政处罚法生效以后,税收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国务院通知指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要承 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将 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今后一段时期,行政处罚的设 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制度的执行 情况,将成为行政处罚检查的重点。 目前,税收执法过程中违法处罚、不当处罚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税务干部队伍执 法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对这一问题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把贯彻行 政处罚法与税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了解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 题,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工作的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要重点掌握、研究该法实施 后可能会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衣据和有关的制度建设等方面, 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总局将在此基础上,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统一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改善税收执法工作,树立良 好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促使整个税收执法工作出现一个新面貌。 附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4月5日 国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 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 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 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处罚法 的施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行 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其所确立的行政 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 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 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 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 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各地方、各部门要本着学用结合的 原则,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法 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培训 工作。同时,各地方、各部门要利用宣传舆论工作,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 众宣传行政处罚法,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 和环境。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修订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 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 处罚的依据。据此,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许 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将要失去效力。各地方、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 一和尊严的高度,抓紧清理规章,对确实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要抓 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对规章中个别行政处罚条款超过 行政处罚法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时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施行之日起,一律无 效。 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 处罚仍然有效。但是,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 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 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 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 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方、各部门对这一规定要高度重视,抓紧清理现行各 类行政执法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法律、法 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今后,各地方、各部门 设立新的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要追究哪个地方或者部门领导的责任。 当前,行政执法队伍中,有些人员的素质不高,有的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 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甚至贪赃枉法,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地方、部门聘用合同工、 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又不具备,导致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 影响政府形象。各地方、各部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注意,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 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要对执法人员加强党性教育、法制教育,使其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各地 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落实这一规定,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同时,要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 议条例,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 府对其所属各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要把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 抓好,务必抓出成效。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 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 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 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听证的范围, 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确定行政机关内部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 进行初步审查;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经八届全 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 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对政府法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 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使政 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法,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 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 政府法制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中的 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 落实。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告之国务院法制局。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