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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的通知

[1987]市税三字第829号颁布时间:1987-09-23

     1987年9月23日 [1987]市税三字第829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1987年7月28日 [1987]财税地字第0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 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 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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