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的通知
[1987]市税三字第829号颁布时间:1987-09-23
1987年9月23日 [1987]市税三字第829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1987年7月28日 [1987]财税地字第0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
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
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