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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重估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4]204号颁布时间: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 京地税二[1994]204号 鉴于本市纳税单位和个人在清产核资中,由于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后,使房产价值 增值较多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施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房产重估后如何 计征房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凡按规定依据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在对房产重估并按会计制度 规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一律从计征1995年度房产税时起,按征收月份前一个 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季度内各月末账面记载的房产重估值的平均数)扣除30%后 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税额。在计征1994年第四季度房产税时,仍按重估前的房 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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