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1987]市税三字第1112号颁布时间:1987-12-23
1987年12月23日 [1987]市税三字第1112号
(通知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中"房管部门"系指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
2.对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经租的公益用房(即:托儿所、红医站、文化站、居
委会等用房)因收取租金偏低,从1988年1月1日起到房租调整改革之前亦暂缓
征收房产税。
3.市局[1987]税三字第40号《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减税的批复》
1988年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12月1日 [19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
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
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
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办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