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5]436号颁布时间:1995-09-19
1995年9月19日 京地税二[1995]436号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京财预[1995]14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
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地税局可将按10%计提手续费中的70%用于支付给代征单位,30
%专项用于有关协作单位的开支。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
1995年8月1日 京财预[1995]14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京地税二[1995]293号"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请示"收悉。考虑到出租房屋税源小、地点
分散、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为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征税款的积极性,根据财政
部[1994]财预字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77号文件精神,同意对委托
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其他部门对出租房屋代征的营业
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10%的比例计提手续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