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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和《我市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说明》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355号颁布时间:1998-08-24

     1998年8月24日 京地税二[1998]355号 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征管,本市拟从1998年10月1日起,对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为做好对调整纳税期 限工作的宣传,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 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和《我市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 期限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贯彻执行调整纳税期限工作中,采取各种方式, 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 限的通告   2:我市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说明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 限的通告      1998年8月14日 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征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 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 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6号令)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8]369号《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 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 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 起,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原来每年1、4、7、10月的前 15日内,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由原来每年3、5、8、11月的前5日内统一 简并调整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 对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 其全年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 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 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l-6月和7-12月。 本通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在1998年缴清四个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税款(不含补缴税款)的,10月份征期可不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尚未缴清四个季度应纳税款的,应在10月份征期中一次缴清其余季度应纳的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税款。 附件2:我市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说明      1998年8月18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 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位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6号令)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8] 369号《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的通知》的规定,本市从1998年10月1日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 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为了便于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执行新的纳税期限, 下面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作一介绍: 一、为什么要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 整 这次调整纳税期限前,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实行的 是按年征收,分季缴纳的方法。对于绝大多数纳税人来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税负较轻、税额不大。每年分四次缴纳税款,纳税次数过于频繁, 不利于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实际征管情况来看,有相当多的纳税 人愿意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或分两次缴纳。应这部分纳税人的要求,许多区县地税局 早已采取了预征税款的方法,即由纳税人在年初一次预缴全年应纳税款,或将全年应 纳税款分两次缴纳。据统计,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较大 的东城、西城、宣武、海淀、丰台等几个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预征税款的情况,尤其 是预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现象更为普遍。 因此,为了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次数,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征管,本着科 学、简化、高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对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也一并进行调整。 二、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调整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 的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新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 15日内;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年应 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 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 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 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l-6月和7-12月。 三、调整纳税期限会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调整纳税期限会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恐怕是每个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 题。这次对纳税期限的调整只是改变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纳 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的时间,不会因此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调整后,纳税人应如何办 理有关纳税事宜 本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在1998年缴清四个季度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税款(不含补缴税款)的,10月份征期可不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尚未缴清四个季度应纳税款的,应在10月份征期中一次缴清其余季度应纳的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税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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